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和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被告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該補正裁定均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3至91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