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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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倚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沛妍 即 陳儒瑩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