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仲軒選任辯護人吳佳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7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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