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林毓庭 被告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608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380元,共計71萬4,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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