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 張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楊長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