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蘇勝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27,018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111,00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