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410號債權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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