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吳陳秀松 代理人 郭俊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股票106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2│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3│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378││├──┼──────────┼───────┼──┼──┼──┼──┤│0004│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240││├──┼──────────┼───────┼──┼──┼──┼──┤│0005│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23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