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769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未接獲監理機關之裁決書,故無法於期限內繳納罰鍰,而被逕行註銷駕駛執照,異議人實無為逃避繳納罰鍰致被註銷駕駛執照之理,盼體恤基層百姓謀生不易,更正原處分,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於上開違規情形,違規車輛為小型車,且於期限內繳納或聽候裁決者,汽車駕駛人處罰鍰九千元。
三、查受處分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與彰興路口處,因無照駕駛(易處逕註),為警當場舉發,並命受處分人於九十五年八月四日前自行到案,嗣於九十五年八月四日受處分人自行到案後,經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同日以彰監四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九千元等情,有上開裁決書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件附卷可稽。次查,受處分人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三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彰化縣○○鎮○○路處,因駕駛車輛未繫安全帶,為警舉發後,嗣再由移送機關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一千五百元,該裁決書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由郵政機關向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彰化縣○○鎮○○里○○路○○巷○號以寄存方式送達予受處分人,惟因受處分人未依限繳納罰鍰,經移送機關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並限於同年一月二十七日前繳送,然因受處分人未繳送,復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遭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且限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上開各情,並據本院調閱九十五年交聲字第七六二號卷(受處分人對該次裁罰所提起之聲明異議事件)查明。是受處分人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十三時三十分為警舉發時,仍於駕駛執照遭註銷期間,則員警予以舉發核無不當,嗣移送機關再行依法裁決,裁罰受處分人罰鍰九千元,依法並無違誤,所處金額亦無不合,則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即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