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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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瑋具保人洪偉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洪偉城因被告賴冠瑋詐欺等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刑字第00000000號)後,被告業獲釋放乙情,有該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044號卷第155頁)附卷可參。嗣因被告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本院審理中,經依被告所陳報之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而具保人到庭則陳稱已聯絡不到被告,對於保證金之沒入並無意見等語,此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存卷可憑。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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