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林玉如 被告 莊茵茜 上列被告莊茵茜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