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李鳳足 被告 郭家添
郭振吉 尤秀鑾 郭振儀 歐淑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3,120元(3666×448/3666×494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郭家添、歐淑美、尤秀鑾、郭振儀、郭振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