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訴外人 金衛民 、 金晉德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三四九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叁萬捌仟柒佰零叁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肆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伍仟叁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