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06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亞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0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亞倫(下稱被告)於民國113年間經檢察官扣押證物iPhone手機1支,被告所犯詐欺案等業已偵查終結、判決確定,已無扣押手機之必要,故聲請發還扣案證物手機1支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14號等判決在案,且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又本院於上開判決中,已敘明扣案iPhone手機內有被告與綽號「啊嘉」之人的對話紀錄(A警卷第56頁),被告復於警詢時陳稱該手機是其所有(A警卷第3頁),可認該扣案iPhone手機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故被告以前揭意旨聲請發還扣案之iPhone手機,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