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 王文心 務人4樓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文鑫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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