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宥辰 即 余南瑾 即 余竺屏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余宥辰即余南瑾即余竺屏聲請清算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及104、105年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名下財產有存款及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7,532元,而本院於107年5月2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務人陳述就前開存款及保單價值解約金願提出等值現金清償,並經債權人書面同意於分配前述案款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及本院107年7月2日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7,532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