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3年台重覆字第2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二號聲請重審人 羅菊蘭
陳文傑 陳文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其被繼承人 陳發光 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決定(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六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確定決定有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如未表明聲請重審之理由,受理重審機關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庭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六號確定決定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所定重審事由,對之聲請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重審事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然對於原確定決定究有如何合於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春福法官李彥文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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