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 林亮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廖基良 與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6號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原告廖基良之訴訟代理人,被告立亦呈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期日中有為「原告律師就用這個矇騙來鑑定的建築師」及「原告律師用騙的」等損害聲請人名譽之陳述,並經記明筆錄,為確認其實際陳述,作為聲請人維護法律上權利之依據,爰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6號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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