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68號
原   告  林志禕
被   告  彭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解除兩造間汽車買賣合約書後所生回復原狀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
花蓮縣○○鄉○○○路○○號8樓之3,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且觀上開合約書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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