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簡字第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廖賢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契約書及帳務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
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