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97號第1617號原告 古任平
居桃園市平鎮區中興路平鎮段000巷0弄00號0樓 王筱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周仁杰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楊紋嬿 被告 王祥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