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兆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旻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昌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