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8號聲請人東宏傳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欽 代理人 林能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允鈞企業│彰化銀行│107年5月30日│15,810元│MN0000000││││有限公司│樹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