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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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7號原告 蘇峻毅 被告 陳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10號被告陳彥君妨害婚姻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前揭妨害婚姻案件經法院諭知免訴判決,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林育丞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