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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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8號原告 曾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泓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2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1,265元(含資遣費113,285元、國定假日未休工資109,98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88,000元),並應提繳94,89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06,15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0元(計算式:4,410元×1/3=1,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