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丞 上列上訴人與 曾寬仁 等間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3,960元【計算式:19,697㎡×680元/㎡=13,393,
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8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3,520元【計算式:2814㎡×680元/㎡=1,91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沈詩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