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債務人 陳陞陳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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