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松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松因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俊松(一)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非字第362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0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非字第
34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2月1日入監,先執行另案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
1月16日後,再接續執行上開(一)、(二)之刑,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4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25
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