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德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德右以務農為業,於領取肥料及載取農產品時會駕駛自用小貨車,係以駕駛為業務之人,詹德右於民國100年8月29日上午6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縣平鎮市○○路往環南路方向行駛,在復旦路2段115號處,欲右轉入單行道時,應注意轉彎車須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之天候、路況,非其所不能注意,竟疏未讓右側同方向直行之 吳瑩瑩 (本名: 吳佳韻 )所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先行,貿然右轉,與吳瑩瑩機車發生碰撞,致吳瑩瑩受有左肩膀及左手肘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吳瑩瑩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詹德右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公訴人於101年2月13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詹德右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吳瑩瑩於101年3月1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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