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443號債權人 洪金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謝清忠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關於「請求債務人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按謝清忠業已死亡而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案,則遺產管理人係就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