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44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昱」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最新姓名。
㈣確認請求事項關於利息請求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請求利率年息20%、16%與原因事實及汽車貸款借據所載之年利率「15.02%」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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