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