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抗告人甲○○○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00月0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其等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