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勝男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李勝男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本案復於民國103年7月至9月間多次攜帶兇器竊取電纜線得手,有反覆實施之虞,又本案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3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該署檢察官業於103年11月10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於103年11月11日將被告移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3年執自字第257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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