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日生)號選任辯護人侯清治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害人即其母表示深怕被告心性不定又對伊施暴,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雖經審理終結,然考量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該案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案,有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刑事判決可考,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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