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兩年之必要生活費支出及實際負擔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二)據聲請人陳述有自住房屋一棟且該房屋有房貸100萬元,請提出該自住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證明文件。
(三)說明配偶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四)請舉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