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啓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列舉式■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片語■(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片語■(未載到期日)民國■日期轉換■,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