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新店區映水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中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茂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命補正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聲請人雖具狀提出,惟查其報備證明資料上所記載之聲請人名稱與聲請狀上之名稱不符,依上開說明,其書狀程式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