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立新 相對人即債務人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肆拾萬元,及㈠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七三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之利息美金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貳角貳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七三計算之利息,㈡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