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 陳順中 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 律師被告 黃新 賀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一00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二八三六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製作之分配表中,所載被告受分配之債權及分配金額等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應重新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寄發分配表並通知兩造定於同年101年1月19日進行分配,原告於同年1月12日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原告應限期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於同月19日收受,並於翌(20)日提起本訴暨陳報起訴證明,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12836號執行卷,核閱無誤,是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合於程序上之規定,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執98年12月10日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做成之98年民調字第722號調解書(下稱系爭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就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0431、60432號強制執行事件發還債務人即 黃新利 之案款計新臺幣(下同)9,303,155元聲請執行,經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2836號強制執行事件(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00年12月20日製作分配表定於101年1月19日進行分配。惟被告與黃新利為兄弟,且其等有各自之家庭,黃新利豈有自85年6月起迄今均未清償還能陸續向被告借款至債務高達7,000萬元之譜,況黃新利已有諸多財產,被告竟未要求其提供擔保品,亦與常情未合,且被告提出之匯款金額及投資資料,顯與系爭調解書上記載之借款金額及期間不符,自難認有系爭借款債權存在;又被告係於伊對黃新利訴請清償借款299萬元而前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黃新利之上訴確定後,即持系爭調解書先於另一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再執系爭調解書聲請就系爭發還黃新利之案款強制執行,足見系爭調解書應係為配合黃新利躲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而與之通謀虛偽所為,二人間並未有系爭借款債權存在。而伊前已於被告聲明參與分配時,以被告與黃新利間並未有系爭借款債權存在之相同事由及主張,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即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662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8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下稱另案),嗣再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將被告在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分配之債權及金額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重新分配,而另案二審判決已判決伊勝訴確定,請鈞院引為本件之判斷結果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黃新利前因從事不動產投資、買賣及投資多家未立案電台等事業,而有大量資金周轉需求,故自85年間起即陸續向伊借款,並由伊自87年6月起至98年7月止,陸續匯款數十萬至數百萬不等之金額至黃新利之花旗銀行(原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內,累計金額高達108,984,250元,此業經原告前以相同事由對伊另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第一審程序中函查屬實,又此匯款金額尚不含85年至87年間之借款,而伊與黃新利係先以其中7,000萬元作為調解之債權金額,並於98年12月10日做成系爭調解書。又伊願意陸續出借資金供黃新利調度應急,要非僅基於2人手足情誼,更係擔心黃新利投資事業倒閉所為;且伊與黃新利間之借貸期間顯早於原告與黃新利間之債務關係,益見伊與黃新利間之匯款資料應無臨訟造假之可能,自足證明其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屬實,並經鈞院於另案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案而足佐證。至於鈞院另案第二審判決(即10
0年簡上字第481號判決)竟以黃新利殘缺資料而無足認定其有資金需求,又未審酌黃新利之證述及親屬間借貸多無書面亦無約定利息或還款期限,而陸續出借及未急於追討均屬人之常情,而為被告不利之判決,其顯與經驗法則有違,且其認定事實亦與卷內所存資料不符而顯然違背法令,伊已對之提起再審,故另案之二審確定判決於本件並無爭點效之適用,不得拘束本件訴訟之認定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前對黃新利訴請清償借款299萬元,經本院95年度重訴
字第35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經原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重上字第3號廢棄原判決,並判決黃新利應給付原告299萬元,後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裁定駁回黃新利之上訴確定。
㈡被告與黃新利係兄弟,又其等於98年12月10日在高雄市三民
區調解委員會經該會調解成立,做成系爭98年民調字第722號調解書。又系爭調解書內記載黃新利自85年6月間起,至調解時止,陸續向被上訴人借款達7,000萬元未清償,黃新利同意清償上開欠款,並自98年1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50萬元至全部付完為止等語。
㈢原告與訴外人 陳姿君 即亞西國王藥局前於99年3月25日執上
開㈠之確定判決,對訴外人利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利原貿易有限公司及黃新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35
311號清償借款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另案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則於99年10月21日執系爭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併入另案強制執行事件。被告並以系爭調解書請求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0431、60432號強制執行事件發還債務人即黃新利之案款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嗣本院執行處於100年2月18日製作另案之分配表,於100年12月20日製作系爭執行案件之分配表,兩造受分配之併案執行費及債權金額詳如各該分配表。
㈣原告前因認被告與黃新利間於系爭調解書中之債權係屬虛偽
而不存在,已分別對分配表所示之被告債權聲明異議,並於另件及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另案及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又另案分配表異議之訴前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100年度雄簡字第66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認以被告與黃新利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乃判決「原判決廢棄。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三五三一一號強制執行事件,以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雄院高九九司執吉字第三五三一一號函所製作之分配表,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即本件被告)受分配之執行費及債權,均應予剔除。」確定。
㈤被告自87年6月間起,至98年7月止,依其於另案分配表異
議之訴(即100年度雄簡字第662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8
1號)提出之資料,累計匯款至黃新利之花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金額達108,984,250元。依本院於該另案所調取之銀行資料,被告累計匯款至黃新利之上開帳戶金額達161,512,450元。
㈥兩造對另案判決之附表一至附表四整理內容不爭執。
四、本件爭執事項:㈠被告與黃新利之間對於系爭調解書所記載之7,000萬元債權
債務關係,是否存在?系爭調解書之作成,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本件有無爭點效之適用?㈡承上,原告請求變更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2836號強制執
行程序之分配表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裁判要旨參照)。另分配表異議之訴屬形成之訴,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若原告係以被告聲明分配或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本質上即寓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則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被告負舉證之責。次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法律關係,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81年度台上字第625號、84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92年台上字第2460號、93年台上字第12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1611號、19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30
7號判決參照),即所謂「爭點效理論」。㈡查原告係以被告與黃新利間之借款債權不存在而先後提起另
案及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而被告則於二案中均抗辯其與黃新利間確有消費借貸債權存在,揆諸前引說明,即應由被告就其抗辯其與黃新利存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又兩造已自承本件主張及抗辯與另案均為相同,並均引用另案之證據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1頁、第86頁、第108頁),而被告與黃新利間之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既屬本案與另案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程序中之主要爭點,且另案二審確定判決業就被告(即另案被上訴人,下以 黃新賀 稱之)與黃新利是否存有借貸法律關係之主要爭點,於該訴訟均經兩造充分辯論,並於判決理由載明:黃新賀因黃新利有投資之資金需求而向其借貸等情,固提出匯款資料、黃新利之證述、黃新利於78年、86年、87年間陸續買受之房地所有權狀、買賣契約書、利原貿易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執照暨出進口廠商登記卡、福源集團高雄分公司150萬元之股金付款證明、地下電台經營權暨電台設備之讓渡書及對外投資往來之支票、本票退票清單等件為證(見另案原審卷二第62至118頁),惟審酌黃新利係於78年間即登記為上開高雄市○○區○○○段13035建號建物、1117-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87年間登記為同段15629建號建物、1085-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87年9月2日付清○○○區○○段21299建號建物暨坐落之土地總價金6,778,800元,86年12月22日付訖買受2130
3建號建物暨坐落之土地前兩期款項共182萬元,尾款1,00
0萬元,另於87年2月24日完成移轉登記後,即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付清等情;於80年5月9日完成利原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為500萬元;於87年間即投資福源集團高雄分公司150萬元,及以60萬元、150萬元不等價格買受多家地下電台經營權等;又其對外投資往來收受遭他人退票之支票、本票,其中僅一紙支票發票日係96年5月17日,其餘支票發票日、本票到期日均係88年以前等情,有黃新賀提出之上開書證可考;另黃新利於93年至98年間之投資項目除利原貿易有限公司之資本額500萬元外,僅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20元、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
270元、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550元,有其93年至98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可考(見另案簡上卷第55至68頁),足見黃新利於88年時,已購得上開建物、土地不動產,及多家地下電台之經營權暨電台設備,並已繳清利原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投資福源集團高雄分公司所需之股款,僅餘1,000萬元之房屋貸款仍未償還,此外未見黃新利有何對外舉債、經營上開資產,或購入其他資產等資金需求。再經函詢黃新賀各開戶銀行自85年6月間起與黃新利各開戶銀行往來情形,足見被告自85年間起,以每月1至
5次不等次數,分別匯入數十萬或上百萬元不等金額至黃新利之花旗銀行上開帳戶,迄98年8月止,總計高達161,512,
450元,期間長達約13年(如後之兩造不爭執之附表一至附表三,即另案二審判決之附表二至附表四),則黃新賀匯款予黃新利之金額、期間與其主張黃新利之借款需求之情顯不相當。而證人黃新利雖證稱:伊自80幾年間開始向被告借款做上開貿易生意、投資不動產、電台等使用,一直借到約95年間,每次借款前會打電話告知黃新賀欲借金額,由其匯款幾十萬元或幾百萬元到伊帳戶,最後總共欠約1億多元,沒有約定利息或還款期限,黃新賀有要求伊清償過,但伊做生意需要錢,所以都沒有償還,黃新賀見伊經濟狀況愈來愈差,最近幾年要求伊還款次數較多,並主動申請98年12月10日三民區調解會,念及與伊係兄弟關係,僅以7,000萬元作為和解金額等語(見另案簡上卷第102至110頁);與黃新賀陳稱:對黃新利實際投資狀況不瞭解,基於兄弟情誼,不希望其生意失敗,乃一再借款予黃新利,直到約97、98年間,聽黃新利說與原告間有訴訟案件,才向黃新利催討,並主動申請系爭調解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10至113頁),足見二人間未書立借款字據,亦無還款計畫,黃新賀仍一再長期匯款予黃新利,期間長達約13年,金額逾1億餘元,直至上訴人(即本件原告)另行訴請黃新利還款後,其始向黃新利催討,衡與一般借貸情形有異;又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尚難逕認黃新賀係基於借貸關係而交付款項;再者,黃新利業經裁判應給付上訴人(即本件原告)299萬元確定在先,衡情其不無附和黃新賀之抗辯以規避上訴人(即本件原告)之強制執行之虞,是以尚難單憑黃新賀與黃新利所述,遽認定其等間有何消費借貸互相表示合致之事實等語,故認被告與黃新利間並無存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上訴人即本件原告請求剔除被告在另案99年度司執字第3531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分配之執行費及債權為有理由確定,有另案二審確定判決附件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核無訛,兩造對於該另案卷證資料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83頁、第
108頁),足見原告於另案及本件訴訟所請求剔除被告分配之債權金額及分配表雖有不同,然二案之當事人既均相同,並均針對被告持系爭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而請求參與分配產生爭執,且均以被告與黃新利間之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之相同爭點而為主張及抗辯,而此爭點業經另案訴訟詳為辯論並於判決理由中判斷該借款債權不存在已如前述,兩造於本件訴訟亦均引用前訴訟卷內資料為主張及抗辯(見本院卷第41頁、第86頁、第108頁),未再提出新訴訟資料而有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而另案確定判決之認定亦無有何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自應認有爭點效之適用,則兩造即應受此爭點效之拘束,故被告自不得再以其與黃新利間存有借貸關係而為相反之主張或抗辯,法院亦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始符誠信及公平。
㈢至被告雖抗辯另案第二審判決以黃新利殘缺資料而無足認定
其有資金需求,且該判決未審酌黃新利之證述,復未斟酌親屬間借貸多無書面、約定利息或還款期限,且未急於追討係屬人之常情,竟以此為不合理而為判決,顯與經驗法則有違,認定事實亦與卷證資料不符而顯然違背法令,抗辯應無爭點效適用云云,惟審諸另案二審確定判決係經兩造就系爭爭點充份辯論,並經審酌證人黃新利之證述及被告提出之相關資料後,而於理由中詳論被告匯款予黃新利之期間、金額與被告抗辯之借貸、金額期間不符,又因二人所陳之借貸期間甚長,往來匯款金額亦鉅,竟未書立借款字據,且無還款計畫,並於原告訴請黃新利還款前,被告均未向黃新利為催討行為,衡與一般借貸情形有異等情,乃為證據取捨判斷及認定事實,並無未審酌黃新利之證述或卷證資料或有何違背常情之處,自無與經驗法則有何相違;遑論黃新利於另案證述其向被告借貸僅至95年間止等語,核與被告主張之系爭調解書所載二人間之借貸期間係至98年止之情全不相符,足見黃新利之證述亦無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故被告抗辯另案確定判決違反經驗法則,且認定事實與卷證不符而有違背法令,應無爭點效適用云云,顯屬無據。
㈣從而,本件應有爭點效之適用,且難認被告與黃新利間有系
爭調解書所載7,000萬元借款債權存在,故原告主張被告與黃新利間並無如系爭調解書所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堪可採信。則原告主張於系爭分配表中,應將被告所受分配款予以剔除,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與黃新利間並無如系爭調解書所載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則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將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100年12月20日製作之分配表中,所載被告受分配之債權及分配金額等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應重新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予以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一:
(即另案二審判決附表二-黃新賀之各銀行帳戶,開戶銀行資料來源出處見另案原審卷二第123頁)┌──────┬─────┬─────────┬────────────────┬─────────┐│銀行名稱│分行│帳號│各銀行函覆查詢帳戶明細之期間│出處│││││││├──────┼─────┼─────────┼────────────────┼─────────┤│臺灣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100年8月29日函,85年6月至98年│另案原審卷四P.80~│││││12月│81│├──────┼─────┼─────────┼────────────────┼─────────┤│華南銀行│嘉南分行│000-00-000000-0│100年8月10日函,85年6月至98年│另案原審卷三P.7~│││││12月│26、27~77│││├─────────┤│││││00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銀│嘉義分行│00000000000│100年8月22日函,85年6月至98年│另案原審卷三P.84~│││││12月│204│├──────┼─────┼─────────┼────────────────┼─────────┤│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100年8月15日函,87年1月至98年│另案原審卷三P.207│││││12月│~210│├──────┼─────┼─────────┼────────────────┼─────────┤│第一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100年8月23日函,85年6月至98年│另案原審卷四P.5~8│││││12月││├──────┼─────┼─────────┼────────────────┼─────────┤│ 兆豐 銀行│嘉興分行│000-00-00000-0│100年8月25日函,85年6月至98年│另案原審卷四P.84~│││├─────────┤│86││││000-00-00000-0│││└──────┴─────┴─────────┴────────────────┴─────────┘附表二(即另案二審判決附表三:黃新利之各銀行帳戶)┌───────┬─────┬──────┬───────┬────────┬──────────────┬─────────┐│銀行名稱│分行│帳號│被上訴人匯入資│備註│各銀行函覆查詢帳戶明細之期間│出處(另案一審卷)│││││料││││├───────┼─────┼──────┼───────┼────────┼──────────────┼─────────┤│花旗銀行(原為│三民分行│000000000000│如下列附表三││100年5月27日函,95年6月至│卷二P.13~54││華僑銀行)││23│││98年12月│││││││├──────────────┼─────────┤││││││100年7月18日函,85年6月至│卷二P.127~312│││││││98年12月││├───────┼─────┼──────┼───────┼────────┼──────────────┼─────────┤│華南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100年8月10日函,85年6月至│卷三P.78~79│││││戶匯入資料││98年12月││├───────┼─────┼──────┼───────┼────────┼──────────────┼─────────┤│臺灣中小企銀│九如分行│0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87年6月23日開戶│100年8月15日函,87年6月至│卷三P.82│││││戶匯入資料│至96年6月21日轉│96年6月│││││││靜止戶│││├───────┼─────┼──────┼───────┼────────┼──────────────┼─────────┤│第一銀行│興嘉分行│0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85年6月至87年12│100年8月17日函,85年6月至│卷四P.5~8│││││戶匯入資料│月18日銷戶│87年12月│││├─────┼──────┼───────┼────────┼──────────────┼─────────┤││灣內分行│0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85年6月至98年12│100年8月18日,85年6月至98│卷四P.72~76│││││戶匯入資料│月│年12月││├───────┼─────┼──────┼───────┼────────┼──────────────┼─────────┤│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0000-00-0000│查無從黃新賀帳││100年8月15日函,87年1月至│卷三P.211~219││││7-5-00│戶匯入資料││98年12月││└───────┴─────┴──────┴───────┴────────┴──────────────┴─────────┘附表三(即另案二審判決附表四-黃新賀帳戶匯入黃新利之花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額明細表)┌──┬────┬──────┬───────┬─────┬──────┬──────┐│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銀行│匯款帳號│匯款金額│匯出資料出處│匯入資料出處│││││││(另案一審卷│(另案一審卷│││││││)│)│├──┼────┼──────┼───────┼─────┼──────┼──────┤│1│85.09.1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404,800│卷三P.29│卷二P.128│├──┼────┼──────┼───────┼─────┼──────┼──────┤│2│85.10.24│第一銀行│00000000000│462,800│卷四P.12│卷二P.129│├──┼────┼──────┼───────┼─────┼──────┼──────┤│3│85.11.16│第一銀行│00000000000│500,000│卷四P.12│卷二P.129│├──┼────┼──────┼───────┼─────┼──────┼──────┤│4│86.05.06│兆豐銀行││136,400│卷四P.85│卷二P.132│├──┼────┼──────┼───────┼─────┼──────┼──────┤│5│87.03.31│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24│卷二P.137│├──┼────┼──────┼───────┼─────┼──────┼──────┤│6│87.06.12│台灣銀行││600,000│卷四P.81│卷二P.140│├──┼────┼──────┼───────┼─────┼──────┼──────┤│7│87.06.12│││400,000││卷一97頁│├──┼────┼──────┼───────┼─────┼──────┼──────┤│8│87.07.29│第一銀行│0000000000│1,500,000│卷四P.28│卷二P.142│├──┼────┼──────┼───────┼─────┼──────┼──────┤│9│87.07.31│││1,000,000││卷一96頁│├──┼────┼──────┼───────┼─────┼──────┼──────┤│10│87.08.21│第一銀行│00000000000│2,000,000│卷四P.29│卷二P.143│├──┼────┼──────┼───────┼─────┼──────┼──────┤│11│87.09.10│││1,753,000││卷一94頁│├──┼────┼──────┼───────┼─────┼──────┼──────┤│12│87.10.19│││1,500,000││卷一93頁│├──┼────┼──────┼───────┼─────┼──────┼──────┤│13│87.10.19│第一銀行│00000000000│500,000│卷四P.30│卷二P.145│├──┼────┼──────┼───────┼─────┼──────┼──────┤│14│87.11.04│││1,735,000││卷一92頁│├──┼────┼──────┼───────┼─────┼──────┼──────┤│15│87.11.13│││2,000,000││卷一91頁│├──┼────┼──────┼───────┼─────┼──────┼──────┤│16│87.11.18│││1,153,000││卷一91頁│├──┼────┼──────┼───────┼─────┼──────┼──────┤│17│87.11.18│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1│卷二P.147│├──┼────┼──────┼───────┼─────┼──────┼──────┤│18│87.11.26│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卷二P.147│├──┼────┼──────┼───────┼─────┼──────┼──────┤│19│87.12.14│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148│├──┼────┼──────┼───────┼─────┼──────┼──────┤│20│87.12.14│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2│卷二P.148│├──┼────┼──────┼───────┼─────┼──────┼──────┤│21│87.12.28│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72,000│卷四P.32│卷二P.148│├──┼────┼──────┼───────┼─────┼──────┼──────┤│22│88.02.12│第一銀行│00000000000│700,000│卷四P.34│卷二P.152│├──┼────┼──────┼───────┼─────┼──────┼──────┤│23│88.04.30│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5│卷二P.155│├──┼────┼──────┼───────┼─────┼──────┼──────┤│24│88.06.14│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6│卷二P.157│├──┼────┼──────┼───────┼─────┼──────┼──────┤│25│88.06.2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37│卷二P.158│├──┼────┼──────┼───────┼─────┼──────┼──────┤│26│88.07.07│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158│├──┼────┼──────┼───────┼─────┼──────┼──────┤│27│88.07.22│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7│卷二P.159│├──┼────┼──────┼───────┼─────┼──────┼──────┤│28│88.08.05│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38│卷二P.160│├──┼────┼──────┼───────┼─────┼──────┼──────┤│29│88.08.05│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160│├──┼────┼──────┼───────┼─────┼──────┼──────┤│30│88.08.20│││1,000,000││卷一87頁│├──┼────┼──────┼───────┼─────┼──────┼──────┤│31│88.08.30│││2,000,000││卷一86頁│├──┼────┼──────┼───────┼─────┼──────┼──────┤│32│88.09.14│兆豐銀行││300,000│卷四P.85│卷二P.161│├──┼────┼──────┼───────┼─────┼──────┼──────┤│33│88.09.30│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卷二P.162│├──┼────┼──────┼───────┼─────┼──────┼──────┤│34│88.10.0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39│卷二P.162│├──┼────┼──────┼───────┼─────┼──────┼──────┤│35│88.10.04│第一銀行│00000000000│1,000,000│卷四P.38│卷二P.162│├──┼────┼──────┼───────┼─────┼──────┼──────┤│36│88.11.01│第一銀行│00000000000│1,700,000│卷四P.38│卷二P.163│├──┼────┼──────┼───────┼─────┼──────┼──────┤│37│88.11.01│兆豐銀行││800,000│卷四P.85│卷二P.163│├──┼────┼──────┼───────┼─────┼──────┼──────┤│38│88.11.29│第一銀行│00000000000│1,800,000│卷四P.39│卷二P.163│├──┼────┼──────┼───────┼─────┼──────┼──────┤│39│88.11.29│││700,000││卷一83頁│├──┼────┼──────┼───────┼─────┼──────┼──────┤│40│88.12.27│││2,000,000││卷一82頁│├──┼────┼──────┼───────┼─────┼──────┼──────┤│41│88.12.2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40│卷二P.164│├──┼────┼──────┼───────┼─────┼──────┼──────┤│42│89.02.29│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卷二P.166│├──┼────┼──────┼───────┼─────┼──────┼──────┤│43│89.03.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52,800│卷三P.42│卷二P.167│├──┼────┼──────┼───────┼─────┼──────┼──────┤│44│89.05.0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3,000,000│卷三P.42│卷二P.168│├──┼────┼──────┼───────┼─────┼──────┼──────┤│45│89.05.02│兆豐銀行││780,000│卷四P.85│卷二P.168│├──┼────┼──────┼───────┼─────┼──────┼──────┤│46│89.06.27│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900,000│卷三P.209│卷二P.170│├──┼────┼──────┼───────┼─────┼──────┼──────┤│47│89.06.27│第一銀行│00000000000│2,100,000│卷四P.42│卷二P.170│├──┼────┼──────┼───────┼─────┼──────┼──────┤│48│89.07.2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44│卷二P.172│├──┼────┼──────┼───────┼─────┼──────┼──────┤│49│89.08.28│第一銀行│00000000000│1,500,000│卷四P.43│卷二P.173│├──┼────┼──────┼───────┼─────┼──────┼──────┤│50│89.08.2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500,000│卷三P.45│卷二P.173│├──┼────┼──────┼───────┼─────┼──────┼──────┤│51│89.08.31│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5│卷二P.173│├──┼────┼──────┼───────┼─────┼──────┼──────┤│52│89.09.25│兆豐銀行││2,500,000│卷四P.85│卷二P.174│├──┼────┼──────┼───────┼─────┼──────┼──────┤│53│89.10.13│華南銀行│000000000000│700,000│卷三P.45│卷二P.174│├──┼────┼──────┼───────┼─────┼──────┼──────┤│54│89.10.30│││1,000,000││卷一81頁│├──┼────┼──────┼───────┼─────┼──────┼──────┤│55│89.10.3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200,000│卷三P.46│卷二P.175│├──┼────┼──────┼───────┼─────┼──────┼──────┤│56│89.10.30│兆豐銀行││1,600,000│卷四P.85│卷二P.175│├──┼────┼──────┼───────┼─────┼──────┼──────┤│57│89.10.30│第一銀行│00000000000│700,000│卷四P.43│卷二P.175│├──┼────┼──────┼───────┼─────┼──────┼──────┤│58│90.02.2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00,000│卷三P.47│卷二P.180│├──┼────┼──────┼───────┼─────┼──────┼──────┤│59│90.03.01│華南銀行│000000000000│700,000│卷三P.48│卷二P.180│├──┼────┼──────┼───────┼─────┼──────┼──────┤│60│90.03.01│第一銀行│00000000000│800,000│卷四P.45│卷二P.180│├──┼────┼──────┼───────┼─────┼──────┼──────┤│61│90.03.23│兆豐銀行││1,926,000│卷四P.85│卷二P.181│├──┼────┼──────┼───────┼─────┼──────┼──────┤│62│90.05.3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500,000│卷三P.49│卷二P.184│├──┼────┼──────┼───────┼─────┼──────┼──────┤│63│90.07.02│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卷二P.185│├──┼────┼──────┼───────┼─────┼──────┼──────┤│64│90.08.29│││1,000,000││卷一75頁│├──┼────┼──────┼───────┼─────┼──────┼──────┤│65│90.08.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51│卷二P.188│├──┼────┼──────┼───────┼─────┼──────┼──────┤│66│90.09.03│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76,000│卷三P.51│卷二P.188│├──┼────┼──────┼───────┼─────┼──────┼──────┤│67│90.10.02│兆豐銀行││1,204,000│卷四P.85│卷二P.189│├──┼────┼──────┼───────┼─────┼──────┼──────┤│68│90.11.2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54│卷二P.192│├──┼────┼──────┼───────┼─────┼──────┼──────┤│69│90.12.27│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14,000│卷三P.54│卷二P.193│├──┼────┼──────┼───────┼─────┼──────┼──────┤│70│91.03.01│││399,000││卷一70頁│├──┼────┼──────┼───────┼─────┼──────┼──────┤│71│91.03.01│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998,000│卷三P.55│卷二P.197│├──┼────┼──────┼───────┼─────┼──────┼──────┤│72│91.03.2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600,000│卷三P.56│卷二P.198│├──┼────┼──────┼───────┼─────┼──────┼──────┤│73│91.04.26│││2,183,000││卷一68頁│├──┼────┼──────┼───────┼─────┼──────┼──────┤│74│91.06.21│兆豐銀行││1,306,300│卷四P.85│卷二P.201│├──┼────┼──────┼───────┼─────┼──────┼──────┤│75│91.06.2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58│卷二P.201│├──┼────┼──────┼───────┼─────┼──────┼──────┤│76│91.07.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500,000│卷三P.58│卷二P.202│├──┼────┼──────┼───────┼─────┼──────┼──────┤│77│91.07.29│第一銀行│00000000000│500,000│卷四P.51│卷二P.202│├──┼────┼──────┼───────┼─────┼──────┼──────┤│78│91.12.23│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206│├──┼────┼──────┼───────┼─────┼──────┼──────┤│79│92.02.27│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卷二P.208│├──┼────┼──────┼───────┼─────┼──────┼──────┤│80│92.03.0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300,000│卷三P.60│卷二P.209│├──┼────┼──────┼───────┼─────┼──────┼──────┤│81│92.05.30│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卷二P.211│├──┼────┼──────┼───────┼─────┼──────┼──────┤│82│92.06.25│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61│卷二P.212│├──┼────┼──────┼───────┼─────┼──────┼──────┤│83│92.07.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600,000│卷三P.62│卷二P.213│├──┼────┼──────┼───────┼─────┼──────┼──────┤│84│92.08.28│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卷二P.213│├──┼────┼──────┼───────┼─────┼──────┼──────┤│85│92.09.29│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1,500,000│卷三P.109│卷二P.214│├──┼────┼──────┼───────┼─────┼──────┼──────┤│86│92.11.28│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500,000│卷三P.111│卷二P.216│├──┼────┼──────┼───────┼─────┼──────┼──────┤│87│93.02.27│兆豐銀行││2,500,000│卷四P.85│卷二P.218│├──┼────┼──────┼───────┼─────┼──────┼──────┤│88│93.03.16│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60,000│卷三P.65│卷二P.218│├──┼────┼──────┼───────┼─────┼──────┼──────┤│89│93.05.28│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卷二P.220│├──┼────┼──────┼───────┼─────┼──────┼──────┤│90│93.06.23│兆豐銀行││400,000│卷四P.85│卷二P.221│├──┼────┼──────┼───────┼─────┼──────┼──────┤│91│93.08.27│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23│├──┼────┼──────┼───────┼─────┼──────┼──────┤│92│93.08.27│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120│卷二P.223│├──┼────┼──────┼───────┼─────┼──────┼──────┤│93│93.09.29│兆豐銀行││67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24│├──┼────┼──────┼───────┼─────┼──────┼──────┤│94│93.10.08│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122│卷二P.224│├──┼────┼──────┼───────┼─────┼──────┼──────┤│95│93.12.03│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26│├──┼────┼──────┼───────┼─────┼──────┼──────┤│96│94.01.14│兆豐銀行││4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28│├──┼────┼──────┼───────┼─────┼──────┼──────┤│97│94.03.18│兆豐銀行││268,4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0│├──┼────┼──────┼───────┼─────┼──────┼──────┤│98│94.04.22│││600,000││卷一64頁│├──┼────┼──────┼───────┼─────┼──────┼──────┤│99│94.06.29│兆豐銀行││1,5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3│├──┼────┼──────┼───────┼─────┼──────┼──────┤│100│94.07.25│兆豐銀行││1,081,6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4│├──┼────┼──────┼───────┼─────┼──────┼──────┤│101│94.08.25│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5│├──┼────┼──────┼───────┼─────┼──────┼──────┤│102│94.09.29│兆豐銀行││396,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6│├──┼────┼──────┼───────┼─────┼──────┼──────┤│103│94.10.25│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7│├──┼────┼──────┼───────┼─────┼──────┼──────┤│104│94.10.31│兆豐銀行││288,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7│├──┼────┼──────┼───────┼─────┼──────┼──────┤│105│94.11.28│兆豐銀行││659,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38│├──┼────┼──────┼───────┼─────┼──────┼──────┤│106│95.02.2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00,000│卷三P.69│卷二P.240│├──┼────┼──────┼───────┼─────┼──────┼──────┤│107│95.05.2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0│卷三P.70│卷二P.242│├──┼────┼──────┼───────┼─────┼──────┼──────┤│108│95.05.29│兆豐銀行││688,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2│├──┼────┼──────┼───────┼─────┼──────┼──────┤│109│95.06.30│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3│├──┼────┼──────┼───────┼─────┼──────┼──────┤│110│95.07.24│兆豐銀行││3,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4│├──┼────┼──────┼───────┼─────┼──────┼──────┤│111│95.11.17│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8│├──┼────┼──────┼───────┼─────┼──────┼──────┤│112│95.12.14│兆豐銀行││25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49│├──┼────┼──────┼───────┼─────┼──────┼──────┤│113│96.04.2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46,200│卷三P.9│卷二P.256│├──┼────┼──────┼───────┼─────┼──────┼──────┤│114│96.04.3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87,000│卷三P.9│卷二P.256│├──┼────┼──────┼───────┼─────┼──────┼──────┤│115│96.05.08│││145,000││卷一51頁│├──┼────┼──────┼───────┼─────┼──────┼──────┤│116│96.06.04│兆豐銀行││3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57│├──┼────┼──────┼───────┼─────┼──────┼──────┤│117│96.08.24│第一銀行│00000000000│145,000│卷四P.63│卷二P.260│├──┼────┼──────┼───────┼─────┼──────┼──────┤│118│96.09.03│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10,000│卷三P.73│卷二P.261│├──┼────┼──────┼───────┼─────┼──────┼──────┤│119│96.10.05│││513,750││卷一47頁│├──┼────┼──────┼───────┼─────┼──────┼──────┤│120│96.10.29│兆豐銀行││402,4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3│├──┼────┼──────┼───────┼─────┼──────┼──────┤│121│96.11.05│││300,000││卷一45頁│├──┼────┼──────┼───────┼─────┼──────┼──────┤│122│96.11.09│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4│├──┼────┼──────┼───────┼─────┼──────┼──────┤│123│96.11.22│兆豐銀行││1,3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5│├──┼────┼──────┼───────┼─────┼──────┼──────┤│124│96.12.04│兆豐銀行││571,6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5│├──┼────┼──────┼───────┼─────┼──────┼──────┤│125│96.12.0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500,000│卷三P.74│卷二P.265│├──┼────┼──────┼───────┼─────┼──────┼──────┤│126│96.12.10│兆豐銀行││8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6│├──┼────┼──────┼───────┼─────┼──────┼──────┤│127│96.12.1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200,000│卷三P.74│卷二P.266│├──┼────┼──────┼───────┼─────┼──────┼──────┤│128│96.12.19│華南銀行│000000000000│830,000│卷三P.12│卷二P.266│├──┼────┼──────┼───────┼─────┼──────┼──────┤│129│96.12.19│兆豐銀行││617,5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6│├──┼────┼──────┼───────┼─────┼──────┼──────┤│130│97.01.16│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1,970,000│卷三P.162│卷二P.268│├──┼────┼──────┼───────┼─────┼──────┼──────┤│131│97.01.24│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9│├──┼────┼──────┼───────┼─────┼──────┼──────┤│132│97.01.25│兆豐銀行││2,212,5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69│├──┼────┼──────┼───────┼─────┼──────┼──────┤│133│97.05.0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55,000│卷三P.16│卷二P.273│├──┼────┼──────┼───────┼─────┼──────┼──────┤│134│97.06.02│兆豐銀行││355,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74│├──┼────┼──────┼───────┼─────┼──────┼──────┤│135│97.06.26│兆豐銀行││2,000,000│卷四P.85背面│卷二P.276│├──┼────┼──────┼───────┼─────┼──────┼──────┤│136│97.06.30│兆豐銀行││665,000│卷四P.86│卷二P.276│├──┼────┼──────┼───────┼─────┼──────┼──────┤│137│97.08.06│兆豐銀行││1,410,000│卷四P.86│卷二P.277│├──┼────┼──────┼───────┼─────┼──────┼──────┤│138│97.09.01│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80,000│卷三P.22│卷二P.278│├──┼────┼──────┼───────┼─────┼──────┼──────┤│139│97.09.2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863,000│卷三P.75│卷二P.280│├──┼────┼──────┼───────┼─────┼──────┼──────┤│140│97.09.30│華南銀行│000000000000│300,000│卷三P.75│卷二P.280│├──┼────┼──────┼───────┼─────┼──────┼──────┤│141│97.10.08│兆豐銀行││54,000│卷四P.86│卷二P.280│├──┼────┼──────┼───────┼─────┼──────┼──────┤│142│97.12.01│兆豐銀行││260,000│卷四P.86│卷二P.282│├──┼────┼──────┼───────┼─────┼──────┼──────┤│143│97.12.01│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320,000│卷三P.183│卷二P.282│├──┼────┼──────┼───────┼─────┼──────┼──────┤│144│97.12.01│││260,000││卷一31頁│├──┼────┼──────┼───────┼─────┼──────┼──────┤│145│97.12.29│││1,424,200││卷一30頁│├──┼────┼──────┼───────┼─────┼──────┼──────┤│146│98.02.02│兆豐銀行││300,000│卷四P.86│卷二P.286│├──┼────┼──────┼───────┼─────┼──────┼──────┤│147│98.02.02│華南銀行│000000000000│310,000│卷三P.24│卷二P.286│├──┼────┼──────┼───────┼─────┼──────┼──────┤│148│98.03.2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000,000│卷三P.75│卷二P.288│├──┼────┼──────┼───────┼─────┼──────┼──────┤│149│98.03.24│││1,000,000││卷一28頁│├──┼────┼──────┼───────┼─────┼──────┼──────┤│150│98.03.30│││1,322,000││卷一28頁│├──┼────┼──────┼───────┼─────┼──────┼──────┤│151│98.03.30│兆豐銀行││500,000│卷四P.86│卷二P.288│├──┼────┼──────┼───────┼─────┼──────┼──────┤│152│98.04.27│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310,000│卷三P.189│卷二P.290│├──┼────┼──────┼───────┼─────┼──────┼──────┤│153│98.06.01│兆豐銀行││896,200│卷四P.86│卷二P.291│├──┼────┼──────┼───────┼─────┼──────┼──────┤│154│98.07.03│兆豐銀行││1,000,000│卷四P.86│卷二P.292│├──┼────┼──────┼───────┼─────┼──────┼──────┤│155│98.07.0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1,610,000│卷三P.76│卷二P.292│├──┼────┼──────┼───────┼─────┼──────┼──────┤│156│98.08.31│兆豐銀行││800,000│卷四P.86│卷二P.296│├──┼────┼──────┼───────┼─────┼──────┼──────┤│157│98.08.31│第一銀行│00000000000│270,000│卷四P.70│卷二P.296│├──┴────┴──────┴───────┴─────┴──────┴──────┤│備註:││⒈空白欄位係因僅能從黃新利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上載摘要判斷係黃新賀匯入,而未能確認黃新││賀匯出款項之銀行及帳號。││⒉本表黃新賀匯款至黃新利之帳戶金額總計161,512,450元,其中可確認匯出帳戶之款項為13││6,124,500元,其餘未能確認匯出款項帳戶之款項為25,387,950元。││⒊黃新賀提出黃新利之花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見另案一審卷第23至97頁││),統計金額僅108,984,250元,與本表總計161,512,450元之差額,係因未將本表編號1至││5、21至27、32、34、42至53、78至97、106、114、127、140至141、152、156至157││號之金額列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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