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68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68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天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天賜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胡天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已下手竊取財物,僅因他人發覺而未將能財物完全置於其實力控制之下,應已該當竊盜行為之著手,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企圖竊取他人財物而為本案犯行,實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全無可取,參酌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犯罪之情節、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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