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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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全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聲請人 楊東榮 相對人 古禮銘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76年度執全字第103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76年度全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經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無訛;次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76年度全字第133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古禮銘起訴,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本院76年度全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之債權人除相對人古禮銘外尚有古 葉錦枝 ,而依聲請人聲請狀記載,係僅就相對人古禮銘為之而未對古葉錦枝為聲請,故本件裁定僅就相對人古禮銘為之,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