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世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榮萬
一、債務人高世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高世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榮萬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高世宗於94年12月9日,邀同債務人李榮萬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12月9日起至98年12月9日止。詎料債務人高世宗於95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高世宗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李榮萬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及變更登記表。二、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三、放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