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 林承宏 被告 陳仲廷
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陸仟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