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債權人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代理人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俞國華 複代理人 張祐菁 上列債權人中華民國經濟部因與債務人唐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民國經濟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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