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周廖秀梅 原告與被告 宋進明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