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5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十一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賴英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97年度繼字第1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往來明細表,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