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己○○相對人丙○○
戊○○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九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廖清漢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為瞭解相對人拋棄繼承事件情形,並抄錄、影印其所提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0年度促字第16766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各1份(均為影本)之內容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繼字第498號案卷之結果,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