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復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佑告訴被告楊復豪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業已依約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0萬元,有匯款單可稽。茲據告訴人李○佑及其法定代理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