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青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上列聲請人與 陳韻文 即韻通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韻通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證明報備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陳韻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